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林守宏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1、當事人。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表明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並於聲明表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然未具體表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何,亦未附具供證明之證據(例如:完整之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等),尚難確認原告係對何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不服,自應予補正,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