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0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章,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簽章,債權人已於98年8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