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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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4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利息起算日「89年7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2年7月10日」;關於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至年月日止累計....」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至82年7月9日止累計....」及關於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89年7月9日之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82年7月9日之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