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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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因犯罪所得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95年度選偵字第88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扣得賄款新台幣(下同)3000元。被告乙○○、甲○○分別自 利明德 收受賄款1000元、2000元,為其二人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二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扣押物品清單、95年度選偵字第88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5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判決等,認扣案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所有且為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