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