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東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2年間,在臺東縣臺東市之大潤發賣場購得空氣槍一支及鋼珠一罐後,改造該空氣槍之彈簧及以銼刀鑽孔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空氣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於96年2月3日14時30分,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臺東市○○路○段○○○號住處搜索時,為警搜獲並扣押該改造空氣手槍一支、鋼珠一罐,而認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5月30日死亡,此有臺東縣臺東市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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