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88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陳俊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係設於基隆市○○區○○○路(地址詳卷),惟經本院向戶籍地址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結果,因「無此人」而遭退回。另本院依被告於契約所載之臺北市○○區○○街地址(地址詳卷)送達結果,係寄存送達,而被告本人前往寄存機關領取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及信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地址,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