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理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UUXUANQUYN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向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規定,支付命令應於三個月內為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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