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29號聲請人 江政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江易哲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5年12月26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易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易哲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死亡,因被繼承人遺產狀況複雜,銀行存款帳戶部分於被繼承人死亡同日或次日即遭不明人士大量提領近空,不動產部分亦遭民事起訴進行中,尚有諸多疑點無法釐清,致被繼承人多數遺產仍處於不明確之狀態,尚無法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此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存款餘額證明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歷史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存款餘額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院霞民子105年度補字第3423號函、不動產登記謄本、新北中地登字第1053837214號函、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