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上訴人 黃種森 被上訴人 黃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並於同年5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