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19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