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李永泰 被告 盧映 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並簽發支票數張以為擔保。然因被告遲未向原告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730,000元。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物為證,並經被告到庭自認,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