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債權人 謝明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簽發之2紙支票遭退票云云為其依據,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支票(票號:CAA0000000、CA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供本院審核,以明債權人之主張是否為實,並明債務人是否確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詎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