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覴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1年3月2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1年3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
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年9月2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票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