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法定代理人 詹求孚 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5年10月2日│20,000元│FU0000000││││栗分行│栗分行│││││││ 羅文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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