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42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信澤
蔡翰章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