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簡淑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2年5月7日聲請對債務人王建國、 王建南 發給支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債務人王建南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94年5月23日死亡,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債務人王建南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部分,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