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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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訴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7月28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傅曉瑄法官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俊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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