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再易字第77號再審原告統一通信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再審被告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9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再審原因:㈠關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部分:伊於98年4月20日與再審被告簽約委託其開發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再由伊向再審被告承租該系統(合約期間:98年4月20日至108年4月19日);詎再審被告未於期限內依約完成軟體,於98年6月16日勉強交付伊上線使用,致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有諸多瑕疵,再審被告遲未改善軟體問題,且經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故伊於98年12月10日解除系爭合約,自屬合法。而伊曾陸續以電子郵件反映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之缺失,再審被告則以電子郵件回覆其正修改或處理中,顯見系爭網購程式客觀上確有瑕疵存在,原確定判決未查,未附理由逕為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無瑕疵之不利於伊之判斷,應有證據法則之違誤;又原確定判決就證人 呂冠逸李東昇 所為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確有無法正常使用之情事之證言,以渠等為伊之加盟商,與伊利害與共,難期渠等為真實陳述為由未加採信,顯非依證據而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且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又伊以一個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租金向再審被告承租正版經授權之SSL128保護程式軟體,嗣再審被告於98年12月3日要求伊提出公司資料始得繼續使用SSL128,伊始知悉再審被告從未依約給付正版授權軟體,原確定判決以伊於98年8月25日所寄電子郵件內容未爭執SSL128安全程式修改、98年9月11日兩造就網路摸彩購物系統保護程式系統瑕疵改善會議未包含SSL128保護程式及依NT8福袋購物網站網址認再審被告已安裝SSL128保護程式,其認事用法違反證據法則,且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本件再審被告交付之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未符合債之本旨,構成不完全給付,復未於兩造所決議之期限內改善,則兩造之合作契約自生解除之效力,原確定判決逕認定兩造未合法解除契約,消極不適用法規並顯然影響裁判等,均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㈡關於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部分:又再審被告自行提出之民事反訴及調查證據聲請狀所附之被證30中所顯示網址為「http://www.pst.com.tw」,業足以證明SSL128軟體並非正版,原確定判決捨此不論,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違法,為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求為判決:
(一)本院100年度上字第961號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之確定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上訴駁回。
二、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於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別,當事人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而就法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見解,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091號、63年台再字第67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同法第496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已經提出,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
(一)關於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再審原告就此主張:原確定判決就伊陸續以電子郵件反映系爭網路摸彩購物系統缺失,再審被告則回覆其正修改或處理中之事未說明理由,且以證人呂冠逸、李東昇為伊之加盟商與伊利害與共為由,未採信渠等證言,而為系統無瑕疵之判斷;另又以伊於98年8月25日電子郵件未爭執SSL128安全程式修改、兩造98年9月11日網路摸彩購物系統保護程式系統瑕疵改善會議協議內容未包含SSL128保護程式,及NT8福袋購物網站網址記載「https://…」,逕認SSL128保護程式已安裝完成,其認事用法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及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536號、41年台上字第971號、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系爭合約關係經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合法解除,原確定判決逕認兩造未合法解除契約,顯消極不適用法規云云,爭執原確定判決有調查證據欠周、判決未備理由、認定事實錯誤之情事,經核均屬對於原確定判決關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予以指摘,並非主張本院原確定判決就「認定之事實」進而適用「法規」有何錯誤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有未符。則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
(二)關於再審原告主張重要證物漏未斟酌部分:次查,原確定判決認再審被告至遲於98年9月11日開會前,即已完成系爭合約約定之電腦主機的SSL128保護機制乙事,係參酌:再審被告98年8月5日電子郵件記載網站SSL128的防禦機制程式已完成上傳之事、再審原告98年8月25日電子郵件未爭執SSL安全的程式修改已修改好之事實、再審原告於98年12月10日臺北雙連郵局第1935號存證信函記載「SSL128的程式,一直到98-08-05才完成」等語、再審被告所提出NT8福袋購物網站之網址為「https://…」(該程式SSL已加密)、98年9月11日網路摸彩購物系統所存功能瑕疵改善會議紀錄兩造協議應改善事項並未包含安裝SSL128保護程式在內各情為斷,並就其心證之所由得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已論述其取捨意見,逐一斟酌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而於理由中敘明(原確定判決頁9-11、15參照),並無漏未斟酌之事。況本件再審被告於98年8月5日始以電子郵件稱其完成網站SSL128的防禦機制程式上傳,則再審原告執被證30(即再審原告於98年6月16日寄予加入會員和參加百萬黃金摸彩之公告信件)稱該信件網址為「http://www.pst.
com.tw」(即無SSL防禦機制程式)一事縱屬實情,惟上開公告信件之寄發日期既在兩造前稱防禦機制程式完成上傳時點(98年8月5日)之前,則該公告信件所載網址非記載「https://…」(程式SSL已加密),而為「http://…」乃屬當然,且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關於再審被告至遲於98年9月11日已完成約定之電腦主機的SSL128保護機制等基礎事實之認定,是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亦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嘉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