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3號抗告人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銘 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應以文書證之;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次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取得相對人招標之「深澳中心新生地灌裝管線汰換工程」,並於同年5月13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上開工程業已竣工,詎遭相對人不當計罰逾期違約金,自得訴請相對人給付遭扣除之工程款。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款第5目約定,本件訴訟合意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簽約時相對人之總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即應認雙方所認知之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如此限縮解釋,方符當事人真意。至相對人董事會雖於105年6月17日決議將總公司遷址至高雄市楠梓區,非簽約當時所得預見,且相關人事時地物均在系爭契約之履約地點即基隆市,若移由新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相關人員應訊困難,現場勘驗更顯舟車勞頓,有違訴訟經濟,又雙方雖均為法人,但公司規模差距甚大,二者間並無談判之空間或對等之實力,若須至橋頭地院起訴,無非限制抗告人尋求訴訟救濟之權利,顯失公平。詎原法院竟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橋頭地院,自有違誤。爰聲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不當計罰逾期違約金,請求相對人給付遭扣除之工程款,顯係因履約所生爭議,觀諸系爭契約第22條「爭議處理」第1款第5目約定「並以本公司(即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可知雙方業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有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則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解釋上應認為當然有排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意。次查,相對人之總公司所在地原在臺北市信義區,嗣經其董事會於105年6月17日通過決議將總公司遷移至高雄市楠梓區,並登記在案,有相對人105年6月17日董事會會議事錄、105年7月27日變更登記之公司章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1、12、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以兩造合意之橋頭地院為管轄。詎抗告人竟向無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即原法院起訴,於法自有未合,原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橋頭地院,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辯稱應限縮解釋為「簽約時」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方符合當事人真意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27條已明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抗告人於105年11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有原法院收文戳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頁),抗告人之總公司所在地既在橋頭地院管轄區域內(高雄市楠梓區),橋頭地院自有管轄權。抗告人復辯稱抗告人之總公司遷址至高雄市楠梓區,非簽約當時所得預見云云,然查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所在地載明於公司章程後,公司法並無明文禁止不得再變更總公司所在地,且變更總公司所在地時有所聞,並非罕見,尚非抗告人於簽約當時難以預見。至抗告人辯稱相關人事時地物均在基隆市,若移由橋頭地院管轄,有違訴訟經濟云云,惟當事人間既以書面約定就其因系爭契約爭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否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將失其立法規範目的。另抗告人辯稱雙方雖均為法人,但公司規模差距甚大,顯失公平云云,惟92年修正增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已載明:「並於但書明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聲請移送之規定,以免爭議」,則抗告人與相對人既均為法人,自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餘地。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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