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福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福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5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105年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44│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51│││3號│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9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893││實│││號││審├──┼──────────┼──────────┤││判決│105年6月7日│105年11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9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893││決│││號││├──┼──────────┼──────────┤││確定│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4號│署105年度執字第5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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