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 吳棟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長興 、 陳世章 、 陳世佳 、 陳玲琦 及陳世超(此五人均為 陳蕭阿美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77,960.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