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名企業有限公司、 梁銀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名企業有限公司、 梁銀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