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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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蔡宛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佩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誤繕?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借款契
約書及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所載,立約人姓名為「 王珮綺 」,然債權轉讓證明書上所載姓名為王佩綺,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姓名,並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㈡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