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3號債權人 張絖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國峰蘇貴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蘇貴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表明債務人蘇貴珠之住居所。
㈢確認請求標的第一點「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與理由欄所示「應連帶負責」之記載矛盾。)㈣確認原因事實第一點「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記
載是否有誤?(因與所檢附之支票發票人僅陳國峰一人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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