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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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吳家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瓊員謝浴沂謝瓊華謝瓊倩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乃其所有,因系爭一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漏水,屢經請求被告即二樓屋主修復無果,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下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卻未以訴狀載明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姚安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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