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易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易展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謝易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544、2848、5209、5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有本案施用毒品之行為,自應逕行訴追,而不再送觀察、勒戒,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經觀察、勒戒完畢後,尚不思戒除毒癮,又其施用毒品雖為自戕行為,但仍具有潛在危害性,所為仍值非難,併酌以被告犯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毒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被告雖供稱:我於107年2月6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曾主動指認本案毒品來源為 宋禹逸洪政佳 ,警察有製作筆錄等語。然本案因被告並未向警方提供毒品上手所使用之聯繫電信門號,且無法確定渠等真正販毒處所,僅為被告單一指述,故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手等情,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覆明確,有該局107年4月2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19517號函及所檢附之偵查佐職務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堪認檢警機關並未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是被告本案犯行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7年度毒偵字第498號被告謝易展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易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1月23日下午2、3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23日晚上6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易展自白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矯正簡表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被告另供稱有於107年2月6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毒品上手之情,另經該局承辦偵查佐以職務報告說明供參,附此說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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