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欣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910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欣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