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抗告人 沈雅慧 即相對人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嘉宏 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請求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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