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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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7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聯勤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楊長政 (指揮官)訴訟代理人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被告 楊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1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俞文

歷審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1796 號裁定(101.02.21)[和解]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1796 號判決(101.04.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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