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黃慶隆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上訴人 孫茂財
蔡聰寶 葉龍川 林敬超 郭峰銘 曾建仁 吳邦雄 陳銀存 王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71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1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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