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4號聲請人 吳德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傳國 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61
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