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許再福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門牌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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