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辜婉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格蘭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韋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