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 張子桓 聲請人 許志偉 前列張子桓、許志偉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碧霞 、 李元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 張子桓 聲請人 許志偉 前列張子桓、許志偉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碧霞 、 李元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