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5721號、第5722號、第57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102年1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100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於100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0
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㈣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壢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及㈢之罪刑接續執行,在102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除拘役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前為替代役第146梯次役男,配置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下簡稱中正預校)服役,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經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證據│主文│├──┼──────┼────┼──────┼────────┼───────┤│1│於104年9月│以燈泡燒│於同年月3日│1.濫用藥物尿液檢│甲○○施用第二│││2日晚間9、│烤之方式│某時,在中正│驗檢體監管紀錄│級毒品,累犯,│││10時,在其祖│施用第二│預校醫務所接│表│處有期徒刑叁月│││父位於桃園市│級毒品甲│受採尿送驗後│2.三軍總醫院臨床│,如易科罰金,││○○○區○○路│基安非他│,呈甲基安非│病理科臨床毒藥│以新臺幣壹仟元│││120巷3號之│命1次│他命陽性反應│物檢驗室濫用藥│折算壹日。│││住處內│││物尿液確認檢驗│││││││報告││├──┼──────┼────┼──────┼────────┼───────┤│2│於104年9月│以吸食器│於同年月22日│1.濫用藥物尿液檢│甲○○施用第二│││22日為中正預│燒烤之方│某時,在中正│驗檢體監管紀錄│級毒品,累犯,│││校醫務所醫務│式施用第│預校醫務所接│表│處有期徒刑叁月│││士採尿回溯96│二級毒品│受採尿送驗後│2.三軍總醫院臨床│,如易科罰金,│││小時內某時,│甲基安非│,呈甲基安非│病理科臨床毒藥│以新臺幣壹仟元│││在上開祖父住│他命1次│他命陽性反應│物檢驗室濫用藥│折算壹日。│││處│││物尿液確認檢驗│││││││報告││├──┼──────┼────┼──────┼────────┼───────┤│3│於104年9月│以吸食器│於同年月28日│1.濫用藥物尿液檢│甲○○施用第二│││28日為中正預│燒烤之方│某時,在中正│驗檢體監管紀錄│級毒品,累犯,│││校醫務所醫務│式施用第│預校醫務所接│表│處有期徒刑叁月│││士採尿回溯96│二級毒品│受採尿送驗後│2.三軍總醫院臨床│,如易科罰金,│││小時內某時,│甲基安非│,呈甲基安非│病理科臨床毒藥│以新臺幣壹仟元│││在上開祖父住│他命1次│他命陽性反應│物檢驗室濫用藥│折算壹日。│││處│││物尿液確認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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