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黄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本行房貸利率指數(目前為1.19%)加年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息(目前為13.8%),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