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6號原告 李莉芳 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明確表明被告完整姓名、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案審判之對象及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㈠被告五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分別為何。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