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告 吳秀慧
林基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人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至200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