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 林政德
黃美智 被上訴人 楊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