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賢於民國94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09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累計165,770元正未給付,其中78,259元為本金;87,004元為利息;5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累計71,530元正未給付,其中30,137元為消費款;40,19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329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259元陳文賢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0137元陳文賢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