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附件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20元(3×34×10-1,000=2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㈠前置協商部分:
⑴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⑵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㈡財產目錄部分:
⑴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⑵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8月31日起至99年8月
3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權)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⑷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㈢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⑴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收入證明(98年度之扣繳憑單或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 陳明 。
⑵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及9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未附其計算公式,請釋明。
⑶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以上補正格式請依照司法院網站所提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格式填寫)。
㈣聲請人請陳明協商成立時收入及不可歸責於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為何。前述補正事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