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為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度審救字第10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