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