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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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樺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玳妘 訴訟代理人 辜江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20日刊登於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年1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⒈│ 曾文玉 │樺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後龍分行│105年7月10日│22,7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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