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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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訴訟代理人 呂淑華
上原告與被告騏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
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
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