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9號
原告 藍文青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宗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