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被告NGUYENQUANGGIAP(中文姓名: 阮光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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