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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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冠億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冠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萬4,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連思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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