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聖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8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2,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紅